理论学习

党建释疑2017.0607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07日浏览:

1.如何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

答:党内学习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最基本、最经常的制度。我们党强调思想建党,十分重视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坚持、创新、完善党员、干部学习制度,确保学习制度化、经常化,是完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党内生活方面,一个是坚持,一个是加强,一个是创新。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既要把党内政治生活的好制度、好做法坚持下去,又要适应形势变化,突出时代特点,不断创新党内学习的制度规定和方式方法,进一步突出重点、简化制度,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课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健全党员、干部学习制度。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定期开展集体学习,为全党作出了表率。根据《准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以至于每个党支部都必须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在全党推广集体学习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学习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二,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的方式方法。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在开展党内学习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一定要继续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相继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这些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对于动员和激励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通过各级党校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和轮训,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效果非常明显。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中央领导同志站位高、视野宽、分管领域广、掌握情况多,定期给党员、干部作专题报告,既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全局观念和抓落实的意识,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在坚持已有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同时,要不断创新党内学习的方式方法。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的重要途径。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党课的形式可以更加多样,在坚持领导干部亲自讲党课的同时,可以请普通党员讲党课,还可请专家学者做专题讲座,或者与举办形势报告会结合起来。要更多开展交流式、对话式的党课,增强互动性和生动性。这也是党内学习制度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化,社会思潮更加活跃,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党的工作部门应该经常分析思想理论领域的形势,加强情况收集和反馈,针对党员、干部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特别是要强化互联网上的思想理论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的侵蚀。

第三,加强学习情况考核。考核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的有效办法。《准则》强调,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这要求必须把学习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综合考评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和时机如何确定?

答: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可以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或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提出,也可以在经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提出,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启动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启动时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来把握。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机构变动或上级党委(党组)有明确要求的;(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的;(3)领导班子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4)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的,或者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5)因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的,如干部对口支援或选派干部支持重大战略决策落实等。

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职责要求发挥把关作用,如主要领导已经明确离任或任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机构改革和行政隶属关系变更前,不得动议调整干部;不得因人设岗、超职数配备干部。

3. 怎样发挥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答:考察考核历来是监督、评价和选用干部的重要方式。我国古代就有铨叙制度,按资历或劳绩核定官职的授予或升迁。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要求。1928年在《中国共产党组织决议案草案》中提出考核评价党员干部的标准,1949年印发了《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197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阐述了建笔干部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提出德才兼备的原则。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升降奖惩,使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制度。1998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1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2014年修订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以及有关具体办法,对干部考察考核作了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严格执行考察考核制度,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严格管理监督干部、激励约束干部的必要手段,是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选对人、用好人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重要保障。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好这项要求,要着重把握以下4个方面。

  第一,要坚持全面了解情况。坚持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换届(任期)考察、任职考察为重点,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增强考察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的表现。要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考察识别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功夫下在平时,看干部的长期表现。要近距离接触干部,观察他们对重大问题的思考以看其见识见解,观察他们对群众的感情以看其禀性情怀,观察他们对名利的态度以看其境界格局,观察他们的为人处世方式以看其道德品质,观察他们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以看其综合素质,做到既知人之短、知人之长,也知人长中之短、知人短中之长。

  第二,既重政绩又重政德,既重能力又重品行。如何考准考实干部政绩,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要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要突出对德的考核,把对德的考核具体化,使品德端正的干部受到褒奖和重用,品行低劣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发挥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还必须把《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党内监督的8项主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作为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本着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在考察考核中对班子成员作出全面客观评价,既反对好人主义,又摒弃私心杂念。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要鲜明指出,不能模棱两可,特别要警惕和发现那些口是心非的“两面人”。对那些勇担当、有本事、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个性鲜明的干部,往往会出现认识不尽一致的情况,一定要为他们说公道话。

  第四,要严格责任追究。考察考核是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要严格执行考察考核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査,切实保证公平公正。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促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决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净化政治生态。

4. 党委依法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答:党委在依法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合理意见。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党委研究认为不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及时向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二是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如推荐人选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和其他不适宜担任所推荐职务的情形,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重新推荐人选应重新履行法定程序。

    5. 怎样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答: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专门强调了组织纪律,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并提出具体要求。执行好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需要着重把握以下5个方面。

  第一,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试行)》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中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2006年中央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再次修订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范围也作了扩大,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对如何报告、向谁报告,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生了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这些情况都应当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报告是什么原因,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

  第三,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独来独往、天马行空,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迟早会走向反面。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第四,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必须严格执行到位。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査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査核实外,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

  第五,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从严管理干部档案,对档案造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并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取得一定成效。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党委组织部   李锡瑛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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