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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7.06期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26日浏览:

1.问:发展对象的哪些材料需报基层党委预审?

答:(1)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3)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4)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

(5)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

(6)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2.问:党支部纪律检委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党支部纪律检査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査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2)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査、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4)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3.问: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是什么?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同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4.问:党支部青年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党支部青年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青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党支部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2)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团员和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3)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积极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4)做好基层“党建带团建”的有关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5.问:如何开展发展对象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

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县委党校、业余党校、乡镇党校等为教育阵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负责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检查基层党委制订和落实培训计划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党组织首先摸清培训对象的情况。在进行培训前,党组织要釆用召开调查会、座谈会和查阅发展对象考察记录等方法,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思想状况,以使培训更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2)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发展对象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的了解,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不断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3)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培训进度和内容安排上,对基础不同的发展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文化素质较高、自学能力较强的发展对象,可采取自学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素质相对偏低的发展对象,可采取集中授课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请一些优秀共产党员、老劳模等先进模范人物作报告,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激励和教育培训对象。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短期集中培训一定要把发展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不能用分散的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4)注意培训效果。培训结束时,要求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同时,可组织必要的考试或考核,检查培训对象的学习效果。党组织要跟踪考察培训对象的表现,了解他们培训前后的变化。要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能简单地“唯分取人”。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6. 问: 对受处分党员如何进行组织生活管理?

答:(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同原来一样,仍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受停职反省处分的党员,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甚至违法犯罪,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停职反省期间,可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

  (3)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属敌我矛盾,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上级党委批示后,再按批示执行。

     

7.问: 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程序有哪些?

答: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如果把不好这一关口,很容易让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严格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一条一条地对照,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二要严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有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确保确定的发展对象不出问题。三要严格把关。上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四要严格监督。实行发展对象公示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8. 问:为什么要对审查时间规定两个?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案件调查时限结束后,必要时可延长;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坚持快查快结,有效提高了审查效率。规则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明确规定“两个90日”,就对纪委多了一道制衡。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轻易立案,更便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9. 问:"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需注意把握什么?

答: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需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非领导职务。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没有具体规定。

(2)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也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3)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4)凡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10. 问:应如何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答 :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应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本职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具体地说,就是要从发展对象的实际行动和实际表现中着重看他是否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拥护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为人民服务;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模范地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党委组织部李锡瑛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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