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关于办理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4月18日浏览: 次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根据《后所煤矿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后矿办〔2006〕24号文)规定, 经矿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份起,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办理时间
公历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二。
二、使用条件
职工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申请办理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房屋,且距离上一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时间已满一年或一年以上,
(二)退休、调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
(四)职工患重大疾病。
三、办理程序
符合使用条件的职工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时 ,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初审并签字盖章,再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核,符合使用条件方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支取手续。办理支取手续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交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四、使用额度
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除符合使用条件第(二)、第(三)项以外,个人帐户余额支取时取整至“百元”,不足一百元的部分继续保留在个人帐户上。
特此通知
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