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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

来源: 时间:2017年04月12日浏览:

 

安委办明电〔201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河南、广东、内蒙古等地接连发生金属矿山中毒、建筑施工坍塌、居民楼爆炸等重大安全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3月24日,中国黄金集团河南秦岭黄金矿业公司杨寨峪矿区井下发生中毒窒息,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与该矿相邻的灵宝金源控股有限公司1208矿井2人死亡、4人受伤。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施工现场发生作业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同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北只图村向阳小区一栋居民楼发生爆炸,已造成5人死亡、26人受伤。此外,江苏、浙江山东云南等地近期还发生多起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事故。尽管有的事故的性质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确定,但是都明确地表明了近期安全生产形势趋紧、较大以上事故增多的态势,也清楚地反映了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和政府监管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针对性应对措施。要联系前不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发出的通报,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省级安委会要抓紧对本省(区、市)近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一次集中分析,充分认识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变化、近期一些企业集中复工等因素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和动向,认真检查当前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有效稳控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请各地区于4月6日前,将形势分析及采取的措施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是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强化防控措施落实。要普遍贯彻执行《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已部署的危化品综合治理、煤矿安全全面“体检”等工作,抓紧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分级分类,切实做到底数清楚、心中有数,努力把“想不到”“不知道”的问题纳入视线。同时要采取组织、制度、工程等各方面措施,强化安全风险监测管控措施,逐项明确隐患整改要求,实行挂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防止安全风险隐患失控引发事故。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打好安全专项治理“组合拳”。要紧紧抓住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治理。煤矿要严把复产安全检查验收关,认真组织开展全面“体检”,首先做到摸清安全状况底数,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危化品要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加强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以及重点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非煤矿山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新改建矿井和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力度,严查严惩超层越界开采的不法行为,严防垮坝、坍塌、中毒等事故发生。道路交通要突出“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施工要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现场施工方案管理,整治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架桥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消防要加强足浴店、KTV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强化电气火灾专项整治,严防各类火灾发生。继续抓好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四、强化城市安全管理,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深入分析研究城市安全系统风险,突出房屋建筑、城市桥梁、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部位环节,全面排查和有效管控风险源点,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燃气经营单位对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等设施以及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等进行全面排查,积极推广应用具有安全功能的燃气产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全社会积极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要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使用安全检查,强化城市管网、电力、污水垃圾和渣土处理、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五、严格安全监管执法,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件、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查暗访、突击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开曝光。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真正把每项工作做扎实、做到位,做到安全状况心中有数、整改要求明确清晰、隐患问题盯紧看牢、防范措施落实见效,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7〕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就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瓦斯等级管理

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时,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严格管理;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煤矿瓦斯监控

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定期调校、测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要积极推进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三、强化瓦斯超限处置

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以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防治措施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到煤矿检查“一通三防”时,要通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运行日志、通风瓦斯日报和矿井调度值班记录等,检查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是否从地质、通风、抽采、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了原因,并采取措施;对煤矿企业没有查清瓦斯超限原因,且没有采取措施的,认定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应当根据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的实测瓦斯涌出量和通风能力,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

四、强化区域综合防突

要强化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落实。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防突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进行处理;对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和瓦斯参数不确定的区域,不得划分为非突出区;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部署,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要加强防突措施实施的现场管理,防止钻孔施工和抽采不到位,检验和验证数据不真实等问题;有条件的矿井可推广应用打钻视频监控、钻孔轨迹测量定位等技术。

五、强化瓦斯抽采达标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突出矿井首先要实现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使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低于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值,但防突效果达标并不等于抽采达标;所有矿井抽采达标必须实现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和矿井抽采率达标。要加强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以抽定产,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要推广先进适用瓦斯抽采、打钻、增透、封孔技术,提高抽采效率和抽采瓦斯浓度。要加强瓦斯抽采泵站、管道、瓦斯排放、采空区瓦斯抽采等安全管理。

六、强化瓦斯综合管理

要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或者有突出危险的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等采煤方法。

要加强采空区密闭管理。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回采后按规定封闭,并加强检查;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要加强井下引爆火源管理。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爆破和电气焊作业。

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要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进行重点检查和安全评估,必须达到以下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低于吨煤30且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50%;有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从事防突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有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正常运行;采区有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无串联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和传感器安设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有防突专项设计,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经检查或评估,对达不到以上任一条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和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中,要严格瓦斯治理监管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瓦斯防治规定要求,加强自检自改,强化煤矿瓦斯治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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