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党建释疑

来源: 时间:2016年12月30日浏览:

1.以案为镜------------ 收缴党费不力 镇党委被问责

2016年8月,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三巡察组在卢龙县燕河营镇巡察时发现,镇直机关党支部有11名党员未交纳2013年度党费,26名党员未交纳2014年度党费。发现问题后,市纪委立刻责成卢龙县纪委调查处理。经查,2013年度,该镇镇直机关党支部的77名党员中,66人交纳了党费,11人未交;2014年度,在该党支部党员人数未变的情况下,51人交纳了党费,26人未交。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问责情形之一。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燕河营镇不按规定收缴党费,违反了党章要求,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的表现。在收缴党费工作中,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燕河营镇党委书记王晓艳负有直接责任、原组织委员郭志敬负有领导责任、镇党委负有主体责任。最终,因为党费收缴工作组织不到位,部分党员迟迟未交纳党费,燕河营镇党委被县纪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负有直接责任的原组织办主任王晓艳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原组织委员郭志敬被诫勉谈话。

2.如何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中央决定,2016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并要求党支部在年底前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对照职能职责,进行党性分析,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面向党员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全体党员对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党小组可参照党支部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是在学习教育中解决党支部班子自身问题、增强支部班子自我净化自我提高功能的重要举措,是带动普通党员查找和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步骤,对于保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实效具有重要作用。专题组织生活会主要包括六个环节:一是对照检查。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对照职能职责,进行党性分析,查摆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做法,支部班子可梳理形成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可形成书面发言提纲。二是征求意见。通过个别谈话、集体座谈、上门走访和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要认真汇总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集体把脉会诊,一项一项讨论分析,找准找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支部班子成员个人存在的问题,支部应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帮助支部成员提高认识,找准找实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谈心交心。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对存在问题又缺乏认识的党员要反复谈,帮助提高认识、正视问题;平时有分歧、有疙瘩的更要通过谈心,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对外出流动党员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要上门谈心,主动关怀、听取意见。上级党组织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要有针对性地谈话提醒。四是开展批评。支部班子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书记要树标杆、当示范,带头查摆自己的问题,带头对支部委员提出批评,并虚心接受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都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点到具体人具体事,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五是组织评议。设支委会的党支部,首先由党支部书记通报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情况;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先作对照检查发言,而后组织党员对支部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工作、作风等方面,可根据单位职能和中心任务进行适当细化,以增强评议针对性。六是认真整改。党支部要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抓好整改,用实际行动取得党员、群众的信任。机关部室等基层党组织要重点解决服务作风不优、为民办事不公、自我要求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保卫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要重点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其他基层党组织都要结合职能职责解决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

3.以问题为导向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要求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全面部署,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基本遵循。

新形势下,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抓紧抓实抓好。近年来,通过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实践还证明,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解决好突出问题,切实打牢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

解决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弱化的问题。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现了偏差。有的对共产主义心存怀疑,精神空虚,意志薄弱,不信真理信金钱,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是非观念淡薄、原则性不强、正义感退化,糊里糊涂当官,浑浑噩噩过日子;有的在涉及原则性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不敢亮剑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固本培元、凝魂聚气的战略性工程来抓,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信念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解决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不强的问题。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不健康状况,党内政治生态受到污染,关键是一些党员干部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纸老虎”“稻草人”。有的搞任人唯亲、排除异己,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搞收买人心、拉选票,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对中央或上级决策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必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尊崇党章,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坚守党员干部的政治原则和行为准则;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解决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四个服从”,确保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

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些党组织和党员缺乏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的勇气,这既害自己又耽误同志,最终伤害的是党的事业。有的党员奉行好人主义,不讲是非原则,奉承领导、讨好下面;处事圆滑世故,见风使舵,热衷功利交往,编织关系网。有的党组织缺乏思想交锋,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党内生活一团和气等。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抓住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这个关键,就掌握了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的钥匙。只有党员干部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和生活各个方面,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和制度的现象作斗争,我们党才能保持勃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4.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原则上要怎么做?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原则上要经党委会讨论,一般情况下,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把关。对领导干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等发展对象的预审,还应根据需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5.多大的“官”算“领导干部” 干部和高级干部如何区分?

(1)什么是“干部”与“领导”?

“领导”可以理解为担任职务的干部。先将其简化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公务员是干部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什么是“领导干部”?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党政机关中任职的“领导干部”就是省部级以下直至县级党政机关,包括这些机关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再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非领导职务”干部则要求是处级(调研员)以上。

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就选拔任用来说的,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干部”中间还包括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村干部是处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基层干部。因为不属于公务员,没有干部身份,所以谈不上是“领导干部”。

(3)什么是“党员领导干部”?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中央纪委的解释,乡镇正副职是科级领导职务,担任该职务的党员当然是“党员领导干部”。

(4)什么是“高级领导干部”?

“高级领导干部”一般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需要注意的是,“高级干部”中有一部分成员,不称为“领导干部”,而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领导人”)。“党和国家领导人”,是中央层面的高级领导人的统称,包括中共中央、国家机构、全国政协的主要领导人,按照排名名单,一般以中共中央总书记为首,至全国政协副主席为止。

党委组织部 李锡瑛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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