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云南省后所煤矿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来源: 本站原创时间:2016年10月27日浏览: 次
根据《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东煤电〔2016〕266号文)及煤化集团、煤电公司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上级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思路及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7月末,涉及去产能和改革脱困在岗职工3946人,其中:男职工3182人,女职工764人; 35岁以下734人,35-40岁1170人,41-45岁976人,46-50岁583人,51-55岁337人,55岁以上146人; 距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五年内的职工603人。截止2016年10月欠职工工资7768.45万元,欠五险一金18728万元。
二、职工安置范围和时间节点
1.人员范围:涉及化解过剩产能和改革脱困范围职工,以录入上报人社部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的职工为准。
2.时间节点:内退职工安置计算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1日,其他方式安置职工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
三.职工安置原则
1.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的原则
2.有利于煤化集团整体改革脱困的原则
3.更多运用市场规则,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原则
4.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后,人随资产走的原则
5.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原则
6.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
7.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职工安置工作全过程的原则
四、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
职工安置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办〔2016〕7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6〕230号)、《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的指导意见》(云煤化人发〔2016〕3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五、职工安置方式及相关待遇
(一)退休
退休条件:依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
⑴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 55 周岁、工勤岗位的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
⑵ 男职工年满 55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②从事井下、高温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
③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
⑶ 在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满5年;
⑷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⑸ 复转军人在困难企业工作,可提前5年退休。
(二)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条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
⑴ 男职工年满 55 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工勤岗位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
⑵ 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0 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①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
②从事井下、高温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
③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
2.内部退养生活费发放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月。今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按其调整标准执行。
3.社保缴费
办理内部退养职工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含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按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按曲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今后缴费基数标准调整时,按其调整标准执行。
4.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一次性补发拖欠工资,补缴五险及住房公积金。
5.企业年金暂停缴费,退休后由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结算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自愿选择领取方式。
(三)企业内部转岗安置
认真清理劳动用工、优化劳动组织,清岗腾位,部分职工实现转岗安置。
在东源、煤化集团所属企业清理优化劳动岗位的基础上,通过成建制转移、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实现集团内部转岗安置。选择东源、煤化集团内部转岗分流安置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积极鼓励、引导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享受国家和省失业的政策待遇。
企业在分流安置职工时,不得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1.经济补偿金计算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月平均工资3958元的,按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月平均工资3958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月平均工资3958元,但低于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3755元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3755元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的三倍13755元计算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人员,除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同时享受以下伤残补助:
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3.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工资,补缴五险及清退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及其投资收益结算按规定暂由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重新就业的职工,其就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随同转移;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仍由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直至新就业单位可以办理转移手续为止。办理退休手续经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结算后,由本人选择支取方式。
5.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持企业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人事关系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免费培训和社保补贴待遇。
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年限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金标准根据本人缴费工资核定,分别为每月709元、801元、894元三个档次。
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金额的2/3,最长补贴3年(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至退休)。
(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矿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对暂时难以分流安置的职工进行管理。通过再就业培训,加强就业援助,向其他行业、企业或政府公益性岗位等进行分流安置,积极开辟灵活就业渠道。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职工,在管理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
⑴ 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企业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的90%为1062元。今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按其调整标准执行。
⑵ 社保缴费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曲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⑶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暂停缴费。
(六)协议保留社保关系
未能按退休、内部退养、转岗安置、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进入再就业中心安置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后,企业可为其暂时保留社保关系,保留社保关系的时间暂定为三年。保留社保关系期间,五险由本人承担(含单位和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但不得低于当期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高于最高限额。
原已办理保留劳动关系未到期人员可按此项规定继续协议保留社保关系。
六、化解过剩产能后的组织结构
打磨沟二号井、大庆二号井关闭,后矿选煤厂、中心化验室跟随主业退出,保留兴云矿井、兴云选煤厂、新兴煤矿、销运公司、机厂、后勤管理部、物资公司、汽车队、职工医院。
矿机关原有13个部室,管理人员163人,现精简为7个部室、管理人员89人(含小车驾驶员7人),具体如下:
⑴党委工作部、行政办公室、纪委、审计合并为党政办公室;
⑵ 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规划发展部、环保办公室合并为生产技术部;
⑶ 通风安全部;
⑷ 矿工会和团委;
⑸ 资产财务部;
⑹ 人力资源部(含再就业中心);
⑺ 保卫部。
2.兴云矿井设3个采煤队、2个掘进队、开拓队、通风队、巷修队、运输队、机电队共10个连队,机关设安全、生产、综合、治保组4个组室。
3.兴云选煤厂设选煤车间、原料车间、排矸车间、化验车间、机电车间共5个车间,机关设综合管理组和治保组。
4.销运公司、后勤管理部、兴云矿井生活后勤、机厂、职工医院、汽车队、物资公司、招待所、昆明办事处、东源小区物业管理实施主辅分离,盘活现有资产。
5.救护队中队归属东源救护大队管理,企业按照协议承担相关费用。
七、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一)本人自愿报名到镇雄公司、恒鼎公司等工作、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不参与下一步分流安置。
(二)兴云矿井二、三线农民合同制职工调整充实到采掘一线。
(三)机厂定岗定员70人,在全矿范围内通过公开竞聘,考核上岗,同等条件下机厂人员优先。
(四)销运公司、机厂、职工医院、汽车队、物资公司、后勤管理部、兴云矿井生活后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有职工除本人自愿选择“六个一批安置”外,其余人员自行消化。
(六)汽车队职工本人选择六个一批安置方式的,不再安排运力。
(七)职工医院须经单位审批方可选择“六个一批”安置方式。
(八)招待所定岗定员10人;昆明办事处定岗定员6人;东源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承包经营。
八、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1.本人填写《后所煤矿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个人申请表》(附表3),自愿选择安置方式由基层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矿人力资源部,对照个人档案和历年工资支付明细表严格审核出生年月、特殊工种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经矿审核批准后执行。
2.经审核符合内部退养或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必须与矿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或再就业中心管理协议,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单位组织到矿职工医院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进行职业病诊断。
4.内部退养或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职务;管理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解聘其干部职务。
5.内部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6.职工内部退养、进入再就业中心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期间,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有偿劳动发生因工、非因工伤亡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人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期间,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8.职工内部退养、进入再就业中心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本人与矿签订的劳动合同、内部退养协议(再就业中心管理协议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自然终止,其遗属抚恤待遇按《云南省后所煤矿关于职工死亡有关福利待遇的通知》(后矿劳人[2008]2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九、其他问题的处理
1.因工受伤人员在医疗期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患职业病的职工,原则上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交富源县劳动仲裁院仲裁书或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单位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违法违纪经查证属实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4.本方案实施前经矿批准的内退人员,自本方案实施次月起,符合享受本次内退条件的,按内退办理;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可选择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办理过二次及以上录用手续的人员,以最后一次录用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6.职工的有效军龄可特殊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7.有岗位时优先安置特困职工。
十、工作进度
1.为确保化解产能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矿成立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根据需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处理人员安置工作疑难问题,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文通知。
2.职工安置方案,按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反复讨论,已经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审查批准,现提交后所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对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和改革脱困的职工分流意向进行初步排查、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和职工意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保障职工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
4.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计划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届时将根据分流安置进展情况做好职工安置档案工作,完善相关资料,接受上级组织检查验收。
十一、本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十二、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