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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11126
来源: 时间:2021年11月25日浏览: 次
稿源:共产党员网
1.问: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哪些情况?
答: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入党,对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入党介绍人应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以及党员和群众对他的反映。介绍人应将所了解到的上述情况以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入党介绍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可以采取同发展对象一起工作、学习,进行家访、谈话谈心以及向周围群众了解调查等方法。
责任编辑:陈玲
2. 问: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责任编辑:李菲菲
3.问: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菲菲
4. 问:党员具有哪些情形时,党组织应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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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责任编辑:李菲菲
5. 问:在什么情况下,党组织应给予党员限期改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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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责任编辑:李菲菲
6. 问: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之间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答: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具有特定含义的三个概念。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这三者是其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人培养成熟程度的标志。
从发展党员工作过程来看,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他们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对其中准备近期发展的,列为“发展对象”。
责任编辑:陈玲
7. 问:为什么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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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干部任用条例》明确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和严明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突出政治标准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一贯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对干部的要求,首先是政治上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突出政治标准、体现政治要求,是由干部工作鲜明的政治性决定的,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干部工作的核心要求。
这次《干部任用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和充实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政治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是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衡量干部的第一标准,引导广大干部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政治标准是硬杠杠,这一条不过关,其他都不过关。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危害就越大。如果政治不合格,能耐再大也不能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下来。
责任编辑:李菲菲
8 .问:如何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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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整体覆盖、分级负责、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原则,注意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实现检查“全覆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应当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完成全覆盖;实行巡视制度的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每五年对所管理的有用人权的党组织实现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全覆盖。注重发现问题特别是深层次问题,限时督促被检查单位抓好整改,既纠正违规行为,又注重健全制度机制。二是突出检查重点。要从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风气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检查什么问题,对那些举报反映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满意率低的、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三是针对干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二是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三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四是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五是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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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那些基本条件?
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党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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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对于党员存在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答: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责任编辑:李菲菲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