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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来源: 时间:2020年08月25日浏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必须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政治原则,自觉接受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持之以恒加强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切实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指引。党章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强有力宪法保障。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接受党中央领导和监督、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的过程,既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改革全过程各方面,又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述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基本要求、主要任务、方法路径等,科学回答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改革提供根本遵循。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把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整合起来,建立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把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体现到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运作机制、作用发挥各方面。改革后各级党委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把握政治生态,第一时间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进一步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通过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做实党对反腐败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

坚守政治机关定位,把接受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摆在首位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改革方案把组建国家监委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第一条。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中央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委不是独立于纪委之外的机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本质上是党的政治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一位的是对党委负责、向党委报告工作、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监委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通过接受纪委常委会领导的方式,直接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把接受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每年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都要提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都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结合实际、结合职责落实落地。自觉承担“两个维护”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具体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中,特别是突出政治监督,切实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积极探索有效途径,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手段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一旦出现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就会被放大甚至引起对改革的质疑。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审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就强调,在赋予国家监委必要权限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就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监察法也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和要求等内容。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监委依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监督是一致的。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监委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今年8月1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代表国家监委就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国家监委把推进专项工作报告准备工作的过程,作为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过程。报告主题确定前,国家监委联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调研,全面了解各地开展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情况。报告主题确定后,在报告起草、修改和调研过程中,国家监委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监司委沟通联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国家监委分别召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部分特约监察员和专家学者、部分省市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对报告稿的意见建议,并两次将报告稿送全国人大监司委征求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国家监委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宪法和监察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家监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后,将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也作出明确规定。各级监委把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提案,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贯通研究、一体落实。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司法执法机关有序对接的机制制度,制定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和移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搜查、留置、通缉措施的规定等,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形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理论阐释和宣传解读,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成效经验宣传力度,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审查调查、专项治理、巡视巡察等工作信息,坚持公开透明、主动发声,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效引导社会舆论,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委把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作为引入外部监督的重要方面,积极搭建平台,确保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道德、作风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调研,把各项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为贯通协调的重要方面,在调研过程中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各方面提出的监督意见认真采纳、立行立改。

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不断强化自我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不断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健全制度规则,强化内部管理,公正规范履职,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厘清责任边界,坚持宽打窄用、严格审批程序,明确不同级别的监察机关、设在不同部门的监察机构能够使用的措施种类、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既在实体上有法可依、在程序上有章可循,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规范措施使用,严格措施监管,规范监察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机制,以及其他机关协助监察机关调取组织人事档案、查询通信资料等工作程序,防范和杜绝各类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风险。准确把握留置条件,严格审批权限,确保留置措施不被滥用。严格依法调查取证,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依法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纪检监察系统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形成内部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办案安全、案件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机制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严格执行打听、干预监督审查工作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架起“高压线”、建好“防火墙”。铁面无私清理门户,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坚决清除以权谋私、以权搞特殊、蜕化变质的害群之马,持续防治“灯下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0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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