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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00727

来源: 时间:2020年07月29日浏览:

1. 问:如何理解和执行“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措施?

答:“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限期改正”适用于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本身不是党纪处分,“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2. 问:党员具有哪些情形应给予出党处置?

答:党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应给予出党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给予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给予除名;

(4)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为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3. 问:如何理解和执行“停止党籍”这一组织处置措施?

答:停止党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一种管理手段,不是纪律处分。对于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时间仍然未返回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对出国(境)定居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对于失联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4. 问:党员因故未能参加支部大会,但对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问题,全体党员都应参加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支部委员会可就所讨论的问题,个别听取这些同志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大会;会后,还应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如果他们对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支委会如果认为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可以提请下次支部党员大会再议,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如果认为他们的意见是不正确或不可取的,应向他们作出说明,在没有改变支部大会决议之前,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必须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但本人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5.问:党员去世后是否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中共党员去世后,经生前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不能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送给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覆盖党旗不要专门举行仪式,由其亲属或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覆盖即可。

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去世的,骨灰盒上不能覆盖党旗。

用棺木安葬的,不能在棺木上覆盖党旗。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6. 问: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的涉嫌受贿犯罪行为,是否还需要在违反组织纪律部分予以体现?具体该如何表述?

答:违法必先破纪,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首先应用纪律尺子衡量,该行为违反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因此应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第七十六条或者第七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

同时,在涉嫌违法犯罪问题部分也予以简要表述。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律效果。(钟纪晟)

7. 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若作出政务处分时,被审查调查人已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一般不再向其所在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2)若被审查调查人同时系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且人事关系在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的,政务处分决定在主送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的同时即完成了处分的通报。

(3)若作出政务处分后,需要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鉴于相应党委将按程序通知其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者政协党组履行上述处分事项,监察机关一般亦无需重复通知。

(4)除上述3种情形外,一般可以通过函告方式通报。(钟纪晟)

8. 问:监察机关能否对干部嫖娼等非职务违法行为政务处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这里表述的“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让人产生了疑问,监察机关能否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如嫖娼、酒驾等)进行政务处分?监察委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能立案调查处分,而如果对普通的违法不能政务处分,就说不过去了。实际上,“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其中一个重要职责,而不是全部职责。

《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规定中“道德操守情况”包含了公职人员是否具有其他违法行为,此条款是对公职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等政务处分决定。此处表述的是“违法”而非“职务违法”,此条款可作为对非职务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及相应档次的依据。

因非职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仍需要对其作出政务处罚的,不管有无行政处分决定书,监察机关都应该立案调查。

9. 问: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10.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请问《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法规的严密性。五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摘编自22日《中国组织人事报》)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20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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