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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00624

来源: 时间:2020年06月24日浏览:

1. 问:党员管理有哪些基本方法?

答:(1)“三会一课”(2)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

(3)“两学一做”学习教育(4)对先进党员奖励和对违纪党员惩处

(5)有效进行党内监督(6)做好党员考察(7)做好党员鉴定(8)搞好党员民主评议(9)谈心谈话(10)组织党员主题实践活动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共产党员网

2. 问:联合党支部如何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答:《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再次明确,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六项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从以上脉络中我们不难看出,“三重一大”从提出至今,越来越明确的是其对应的是党委(党组)等层级,在党内法规中从未见过党支部或党总支“三重一大”的说法。而之所以这样,大概率是因为绝大多数党支部是没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但是,凡事皆有例外,在实际情况中就是有一些党支部是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比如一些独立法人公司因为党员人数的问题而设置为党支部。①对于没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党支部来说,仅仅是“按规定参与”,而不能主导。

②而对于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党支部来说,《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也很明白,“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请注意,此处不是“决定”而是“集体研究把关”。

 

所以说,在一般情况下,党支部是不和“三重一大”发生什么联系的,即便是有重大事项决策权,通常制定的也是《议事规则》。但是,对于那种完全有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权限的党支部来说,就是建立了自己的“三重一大”制度也不能说一定是错的(某些地方事业单位已有先例)。

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准确的描述应该是“联合党支部如何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而提问者真正关心的,应该是“联合党支部”这种特殊的形式如何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毕竟,如果是单一独立单位的党支部,自己单位的重大事项由自己的支委来集体研究把关肯定是没问题;但如果是几个各自独立单位的不同党支部,让别的单位都不了解情况的支委一起来研究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好像就有点儿不合适了。

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联合党支部”的定义。

办法1:还是由联合党支部的支委集体研究把关,但党支部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应该有所侧重,重点听取产生该重大事项的单位的意见来研究把关。

办法2:对该联合党支部进行组织设置上的调整,整体改为“党总支”建制,各独立单位设党支部。这样,以后各自的问题各自研究把关也就没什么问题了。

3 问:某党支部没有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能否由其它支部的支部书记“兼任”?

答:现行的党内法规中没有直接说支部书记到底能不能兼任,但是,其实相关规定已经“迂回”回答了这个问题。党章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党员的条件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请注意,此处专门提到了“一个”,也就是说同一个党员只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而不是多个。或者换一种说法,每名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只能在一个组织里。

党章第八条进一步说明,“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也就是说,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编入的都是“一个支部”而不是多个。那么,党支部书记“兼任”一说明显就不成立,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可以的。

好,既然不可以,那就找一个该党支部外的合适人选,把他的党组织关系转过来行不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但该条中也说了“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请注意,此处给出了一个界定的范围,就是“本部门本单位”。

基于以上规定,党小建给出两个解决办法——

办法1:将此“合适人选”的人事关系调入该党支部所在单位并任命为负责人,同时将他的党组织关系转入该支部,满足这两个条件之后,该人选就可以担任党支部书记了。

办法2: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选择另外的某个或某几个党支部,与该支部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由其它支部的书记任联合党支部书记。

4 问:某党支部现有党员6名,另有1名党员领导干部编入该支部过组织生活。这个支部要设立支部委员会吗?

答:首先,这个问题的表述就有毛病,应该是“某党支部现有党员7名,其中1名党员领导干部……”。为什么呢?咱们来梳理一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请注意,党员领导干部的第一身份是党员,他们参加的是“所在党支部”。为什么是“所在”呢?因为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就在这个党支部,也因此,他们就是这个党支部的一名党员,这个党支部一共7名党员而不能把领导单独摘出来说成是6个且还有1个。这是什么造型啊,非常“6+1”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该支部党员人数已经是7人,那么就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5. 问:党员因私出国(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和解决党籍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国(境)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1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出境长期定居,或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超过批准假期(包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停止党籍。已经被停止党籍人员,如果以后又回国并要求解决党籍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后,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回国后本人没有提出解决党籍要求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逾期不归的,如已确知他们在外长期定居,或长期受雇外国公司工作,或已与外国人结婚不再回国的,党组织应分情况对其作出停止党籍或除名的处理。停止党籍的,应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情况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县级以上的单位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5)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归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6)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的党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6.问:补缴费用如何承担?

答: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7. 问:退役士兵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答: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的,向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原由各县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中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现属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代管范围的,按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规定提出申请。其余由各县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中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按照各县区的规定提出申请。对由市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中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申请受理。

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含油田改制企业)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具体要求由其另行公布。

    8.问: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

(5)安排工作手续:行政介绍信或安置审批表(加盖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印章的复印件),有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单位负责提供;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的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选择自谋职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审核确认;

(6)异地缴费记录凭证:在东营市辖区以外参保的,须提供异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7)其他有关材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中,除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一式四份、异地缴费记录凭证一式两份外,其余材料均一式一份。

    9.问:党员具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答: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10. 问: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组织处置的方式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当予以除名。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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