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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00426

来源: 时间:2020年04月27日浏览:
				
						
								1.
								问:党员具有哪些情形应停止党籍?
						
				
		
				
						答: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2.
								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生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经组织查明确实因本人不慎丢失,可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同时应向转往单位党组织通报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处分。
				
		
				
						    (摘编自《党务知识500问》。)(本期编辑:李敏)
				
		
				
						
								3.
								问: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答:(1)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2)在一切对外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3)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4)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5)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6)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谋利;不准私自接受外国人的礼品,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及不正之风。(7)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8)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要适量,不得酗酒。(9)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10)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4.
								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如何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释 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其作为掌握干部廉政情况、加强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认真排查梳理中管干部、重要省管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更新廉政档案,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动态更新重点岗位一把手和后备干部廉政档案资料库,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确保落实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项。第(一)项规定的“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信息,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提供。党员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也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存在隐瞒不报、漏报行为的,应当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或者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规则》规定将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纳入廉政档案,使廉政档案内容更加完整,有助于对党员领导干部精准“画像”。
				
		
				
						第(二)项规定的“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是廉政档案的基础内容,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被反映举报和组织了解发现的问题线索,又包括对这些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巡察工作实践看,大量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是巡视巡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并按程序移送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在建立廉政档案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项规定的“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记录和成果,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对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重要材料,如被谈话函询人的书面说明、谈话笔录,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应当及时存入廉政档案。
				
		
				
						第(四)项规定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主要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政状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需要,梳理分析反映问题线索及核查情况,综合运用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形成给组织人事部门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作为评价干部廉政状况的一项重要成果,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也应当归入廉政档案。
				
		
				
						为适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防止遗漏,第一款第(五)项还设置了兜底项,规定“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也属于廉政档案的内容。
				
		
				
						廉政档案不但要内容全面、准确,还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既是精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必然要求,也是为把监督挺在前面、防微杜渐打实基础。实践中,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时把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关的廉政情况纳入廉政档案,提高了廉政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5.
								问:党员干部是一律不准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吗? 
						
				
		
				
						答:党员领导干部拥有公共管理职权,其在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兼职行为,很有可能成为个人捞取钱财的途径,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组织中兼职或兼职取酬,多次发文重申或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对于一些公益机构等社会组织,考虑到宣传有关政策、普及知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允许党政机关干部经组织批准可以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人。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6.
								问: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吗?
						
				
		
				
						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对于上述人员之外的党员干部,只要不是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电脑买卖股票,不影响正常工作,则对买卖股票和投资证券不作限制。
				
		
				
						
								7.
								问: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取收益算不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答: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行为并获取收益,如果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行使职权,没有索取收受与付出不对等的财物,均不算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但是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口从事书画、文艺创作等,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收受贿赂,或在一些书画协会搞挂名兼职,变相抬高书画的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就是违纪行为。同时,领导干部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得的收益要如实向组织申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党纪责任。
				
		
				
						来源:河北省委《共产党员》杂志03月下
				
		
				
						
								8.
								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了怎么办?
						
				
		
				
						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组织要调查了解原因,分清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的党组织另行补转。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9.
								问: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可否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
						
				
		
				
						答:首先需要明确,可否给予政务处分主要取决于被调查人在接受处理时的具体身份,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则可以依法作出。
				
		
				
						需要指出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对象,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统一法律出台前,依照现行规定,暂不适用政务处分。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一条(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三十四条(与司法机关管辖衔接)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规定,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具体身份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政务处分。其中:(1)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协助。(3)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比如,县委组织部部长、 县政协副主席等在监察法实施前不是监察对象,但在监察法施行后已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涉嫌其他违法的,根据具体情况,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
				
		

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钟纪晟

				
						
								10.
								问: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其中:(1)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
				
		
				
						(3)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4)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
				
		

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钟纪晟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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