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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00413

来源: 时间:2020年04月16日浏览:

     1.问: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有哪些?

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要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2.问:领导干部出现哪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要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3.问:按照规定哪几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相关要求,以下十二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八)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二)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根据《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4.
						问:
						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答: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5.
						问:
						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子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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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问:超过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的保险接续问题是如何处理?
						
				
		
				
						答:政府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及时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保或保险断缴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问题,不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
				
		
				
						
								8.
								问: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9.问:请您介绍一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宣传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将《条例》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宣传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条例》稿。2019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6月29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是宣传领域的主干性、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刚性的法规制度为全党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撑,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10.问:请您介绍一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主要框架。

答:《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条例》共13章53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和职责两章,主要是目的依据、定位作用、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机构设置、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等管总的内容。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规定了宣传领域各方面工作,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等。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附则两章,主要是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表彰激励、调研舆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中央宣传部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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