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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00402

来源: 时间:2020年04月02日浏览:

1.问: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有关规定,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问题,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严重错误,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严重错误与一般问题界限的把握,可根据党员入党前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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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党员干部能否开豪车、住豪宅?如果开豪车、住豪宅,应怎么处理?

答:本身就比较富裕、生活水平一直高出普通群众平均水准很多的党员干部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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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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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共产党员网

5.问: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岗位应怎么调整?

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6.问:被降职或免职的干部还能再提拔吗?

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7.问: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对违犯《党章》和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承担党纪责任的党员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党纪惩戒的一种措施。

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给予相应惩戒的一种措施。

由此可见,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都是一种惩戒措施,但实施主体、适用对象、惩戒依据等方面却有所不同。

第一,实施主体不同。党纪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享有决定权和处分权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工委、纪工委;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所以,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有可能同时被给予党纪和政务双重处分。

第三,适用依据不同。党纪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

第四,适用行为不同。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同时,又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以上政务重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不应再给予党纪处分。所以,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问题一般存在于重处分之间。

第五,适用程序不同。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但在党纪处分中不存在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第六,权利救济不同。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第七,处分种类不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目前,因统一的公职人员处分法规尚未出台,依法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时,须根据被处分对象的身份,分别依据《公务员法》《法官法》《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8.问: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有哪些区别?

答:政纪处分:政纪处分是行政机关、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职人员任免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存在行政违纪违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的一种措施。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在处分依据、处分种类、处分实施后果、处分适用原则等方面相同,但在处分实施主体、对象、程序、救济、解除等方面却有所不同。

第一,处分实施主体不同。政务处分实施主体是监察机关,政纪处分实施主体包括被处分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任免机关。

第二,处分对象不同。政务处分针对的是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政纪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公职人员。

第三,实施程序不同。政务处分必须经过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政纪轻处分仅需行政负责人签批,重处分需经行政主管机关或任免机关审批。

第四,救济途径不同。不服政务处分可申请复审复核,不服政纪处分的即可申请复议复核,也可申诉。第五,解除程序不同。政务处分影响期满后无新的违法行为,表现良好的自动解除;政纪处分到期后需按程序申请解除。

    9. 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不论安置单位性质如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都可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按照《意见》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集体转业的铁道兵和基建工程兵不在《意见》适用范围。

    10. 问:《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入伍前有中断的,不适用《意见》。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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