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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00316
来源: 时间:2020年03月24日浏览: 次
1. 问: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党务干部队伍。针对一些单位党务工作人员配得不强、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条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树立鲜明的工作导向,强调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二是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适当增加人员。三是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四是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双向交流,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激发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
(摘编自6日中国组织人事报。)
2. 问: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有什么要求?
答:党的基层组织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条例》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的具体要求。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推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工作目标上,要求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监督方法上,要求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等,深入了解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
(摘编自6日中国组织人事报。)
3.问:党组应建立哪些履职监督制度?
答:(1)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2)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摘编自《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
4.【疫问医答】
十大调适“药方”给心理“消毒”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人容易处在紧张、焦虑的情绪中,总会格外关注危险信息。一旦负面信息接收过多,“心理电量”必定会急速减量,此时如果不及时补充,人很容易陷入一种消极情绪中无法自拔。出现烦躁、焦虑等情绪该如何缓解?专家建议大家可以尝试一些心理调节“药方”。
★你的健康你做主。一定要把自己当成自己身心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目前举国上下要求的不流动、戴口罩、勤洗手、多开窗等事项,都是需要认真去做的。
★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和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面对巨大灾难,个人的抵御能力是有限的。只有把自己放在整个社会组织框架下,才会有更好的保障。
★试着把你的情绪表达出来。用倾诉、绘画、唱歌、运动等方式都可以,感觉能够让自己好好表达感受就可以,这会让你感到好一些。
★多和别人交流沟通。不要因为不好意思或忌讳,而避开和别人谈论这次经历,他们可能也希望说一说,相互沟通。
★不要勉强自己去忘掉。面对这样的非常事件,谁都不容易忘记,甚至会铭记一生,这是正常的,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就可以。
★和身边人聊一聊。你身边的人和你有一样的经历和类似的感受,试着和他们谈谈。
★按时作息。要花时间好好睡觉、休息,并且和你的家人在一起,回归规律生活。
★寻求家人或社区的帮助。如果你有任何需要,请向家人或社区说出你的需要,其他人也许能够帮助或者提供更多的方法缓解你的不适感。
★向心理热线求助。如果感觉面对心理困惑自己确实难以调适,要主动寻求心理热线专家和其他心理专业人员的帮助,目前每个城市都有官方的公益心理求助热线。
★试试一些身心平衡、简单易学的小方法。比如深呼吸,可以帮助缓解紧张、焦虑的情绪,放松身心,促进睡眠。(人民好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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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初核的决定机关是什么组织?
答:启动初核程序的决定机关,是指有权决定启动初核程序的主体。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具体是指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以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初核是纪检机关开展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特有程序,通俗来说就是“初核启动权”在纪检机关,且不需要向其他机关报告。做为补充,《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上级和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违纪问题,纪检机关应当受理。因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未实施前,党委、党组等主体虽然不能直接决定初核,但是却有交办案件的权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此作出重大调整,直接将党委(党组)列为初核的决定机关,并明确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后,由于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特殊情况下党委(党组)直接决定初核的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应当执行。
6. 问: 启动初核的主体是谁?
答:启动初核的主体,是指具体启动、办理初核程序的部门。狭义的启动初核是指成立核查组、制定工作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的过程,广义的启动初核还包括初核处置意见的提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狭义的启动初核主体予以明确,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承办部门,但是对提出初核处置意见的具体主体未予以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该条未予保留,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我们以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重在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责任,将线索受理、线索承办和处置监督职能分属不同的部门,目的在于构建三者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实践中无论具体由哪个部门提出初核的处置意见,都应当服从于这一目标。
7. 问: 确定初核启动时间的意义有哪些?
答:初核的启动时间,是指初核的主体决定启动初核的审批时间。初核程序一经启动,核查组便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对被核查人采取调查措施,并因此对被核查人产生法律或纪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实践中,确定初核启动的时间对于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后及时退还,一般要考虑初核中的因素。受贿人在相关人和事被初核后,为掩盖犯罪行为而退还的不应认定为及时退还。因此,明确初核的启动时间,赋予其明确的纪律、法律效力具有现实意义。目前,初核启动时间一般依据初核审批表来确定。初核审批表属于纪委监委的内部审批文件,不宜直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特别是在建立廉政档案时,不能直接将初核审批表装入被核查人的个人档案。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有必要在领导签批同意初核后,制作初核决定书,作为启动初核的纪律、法律依据。
8. 问:初核与其他线索处置方式的关系有哪些?
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4类线索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从初核措施看,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核查组经批准可以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从初核的结论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可见,线索处置的4种方式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初核结论可以涵盖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实践中,初核期间是否接触被核查人或者相关人员并开展谈话函询,以及如何对初核件予以了结在初核工作中较难把握。初核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善于在初核时综合利用线索处置4种方式灵活开展初核工作。根据初核进展情况,对于需要接触被核查对象开展谈话函询的要敢于提出进行谈话函询的建议,对于穷尽初核手段未发现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的要尽快了结,避免初核件久拖不决。
9. 问: 初核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吗?
答:初核是确定立案与否的重要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原则上可以不再履行初核程序;对涉案人员,可以交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审查调查。实践中,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有些地方仍较为机械,为了形式上的程序完备,对不需要进行初核的案件仍办理一套完整的初核手续,甚至因为实质上没有开展初核,导致初核与立案的审批时间为同一天。这种做法实无必要,当然这也需要初核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形成统一认识。(河南省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10. 问: 如何做好在疫情防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
答:以下是之前地方组织部门为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在疫情防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参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组电明字〔2008〕26号)有关要求制定的文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参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组电明字〔2008〕26号)有关要求,在疫情防控一线发展党员按以下要求把握。
第一,对已作为党组织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但培养考察期未满一年,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及时吸收其为预备党员。
第二,对在疫情防控一线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特别突出,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及时吸收其为预备党员。
第三,各级组织要组织好在疫情防控一线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工作。
第四,在疫情防控一线发展党员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有关党组织要慎之又慎,严格把关,做到手续完备。对于缩短培养考察期和没有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而发展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期间,有关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培训工作。
第五,疫情防控一线临时党组织接收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及时转交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上述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