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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203006

来源: 时间:2020年03月06日浏览:

1. 问: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为保障责任落实到位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必须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机关党建责任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工委、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单位党组(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赋予党组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的职责,机关党建工作体制机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围绕“谁来抓”这个关键问题,《条例》总结机关党建工作实践经验,在“领导和保障”一章作了比较大的改动。一是明确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二是要求机关工委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三是规定党组(党委)要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每年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同时加强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归口领导或管理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四是明确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为推动和保障党建责任落实,突出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条例》明确要求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此外,《条例》对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来源、使用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摘编自6日中国组织人事报。)

    2. 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可能构成犯罪有哪些?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可能构成犯罪有: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委主任等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主任等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问:如何区分党务工作、党的工作、党的建设?

答:党务工作、党的建设、党的工作三者关系

联系:三者都是党所从事的事业,都是以无产阶级政党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区别:三者并不是平行的等同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按照形式逻辑的概念种属关系:

党的工作是三者中外延最大的种概念,它是指党所从事的全部活动,除包括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以外,还包括党的领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化工作以及处理与外国政党关系的外事工作等。

党的建设是党的工作的属概念,又是党务工作的种概念,它是指党为保持自己的性质而从事的一系列自我完善的活动,不仅包括党务工作,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

党务工作是被包含于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之中的一个属概念,其外延要小于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确切地讲,党务工作是围绕党的建设而进行的一系列具体的党内管理活动。

4. 问:党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党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有

(1)党性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党要管党原则(4)规范性原则(5)公开性原则(6)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7)服务原则(8)精干高效原则(9)检查督促原则

5. 党务工作包含哪些?

答:(1)发展党员工作

工作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2)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党员教育基本方式:定期上党课、坚持民主评议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围绕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开展各种活动、开展集中教育活动。

党员管理基本任务: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3)干部考察工作

干部考察内容:自然情况、主要经历、特长、政治表现、思想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主要优缺点等。

(4)干部监督工作

工作制度: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内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工作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函询、询问和咨询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5)党的人才工作

主要内容: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联系专家制度、组织专家疗养休假、选派科技副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6)党的宣传思想工作

基本内容:理论工作、新闻工作、文艺工作、出版工作、思想政治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7)党的统战工作

重要原则:坚持把握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坚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坚持运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坚持照顾同盟者利益。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9)党的群众工作

发动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教育群众,帮助群众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尊重群众,听取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批评意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心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引导群众,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6. 问:法律、法规、部门行政规章等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如何排序的?

答:在我国既有法律、法规又有行政性规范性文件,他们都是不同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其实是有所差异的。一般说来,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具体负责起草,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另外,在我国《立法法》中还对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即在《立法法》第85条中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7. 问:如何做好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

答: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做好双重管理干部酝酿工作,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主管方应当以公函形式正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或征得同意。征求意见时,须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其中属于提拔任职的,应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

二是协管方接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一个月内以公函形式正式答复主管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是接到协管方书面复函后,双方意见一致的,由主管方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事项,主管方将任免通知抄送协管方。

四是主管方与协管方对领导干部任免、调动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主管方决定;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协调的具体程序为:主管方与协管方可以分别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阐明争议事由及意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听取双方意见,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会同主管方与协管方进一步考察,提出意见;主管方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免、调动手续,并将任免、调动通知抄送协管方。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8.问:2020年有哪15种行为都是犯罪?

答:一、微信等社交网络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提醒网友们,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以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二、找医闹多拿钱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找“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对于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专家提醒说,根据该规定,从11月1日起,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以及“医闹”团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要坐7年牢。

三、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子女虐待老人、家长对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断被曝光,老幼病残者的权益保护面临尴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表示,该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老幼病残者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下月起,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简单,那些行为恶劣的,会被依法判刑坐牢。

四、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最高处7年徒刑

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中,有的学霸为了义气,有的人为了金钱而抱着侥幸心理,甘愿帮一些学渣替考作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学霸也好,学渣也罢,“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构成犯罪,轻者要被处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还是好好学习为要,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进去。

五、客车严重超速超员除了罚款还要拘役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车,安全第一。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时有耳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3款,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据悉,对于“超员、超速”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将就此予以细化。

六、伪造、买卖驾照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现实当中,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驾照的事情屡屡发生。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以后在驾照上想歪点子,不光是要被记分、罚款,还要面临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处罚。

七、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打骂法官、扰乱法庭的人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八、袭击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九、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徒刑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可是行为犯,只要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视频音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持有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十、烧国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被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正式增设侮辱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虚假诉讼最高判刑七年

2017年4月,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进行起诉,并获得法院调解书。不料,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虚假诉讼事实被识破,实习律师也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欠钱不还,获刑1年零6个月

熊某欠顾某140万,拖了三年不还,顾某无奈之下将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熊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还钱,熊某仍旧赖着不还。顾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熊某答应用房子抵债,却不配合交房,暗地里还把车子抵押给了别人。

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零6个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不能当!强烈建议转给欠钱不还的人看!

十三、非法讨债,被判刑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志飞(化名)来到江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吴勇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志飞又在江苏逗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吴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离开前,段志飞以资金回笼为借口向吴勇借款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段志飞又再次向吴勇借款130万元,借期1年。因为第一笔借款尚未还清,面对第二次借款,吴勇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段志飞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几经思量还是将钱借给了他。2014年3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虽然段志飞先期已归还162万元,但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几次沟通,段志飞坚持不还钱,愤怒的吴勇决定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开始联络各方人马,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段志飞“算账”。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吴勇等人来到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对船员们进行看管,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段志飞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众人才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十四、非法上访被判刑

其实有些事有正常的解决程序,也有正常的解决办法,可有人认为上访能解决一切。这不,徐某因为不该上访的事,到了不该去的地儿上访,犯了罪。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团员工,派遣到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回国医治一年后死亡。徐某对丈夫单位的善后处理不满,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并训诫1次。后来善后处理问题与单位达成协议,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领了补偿款。

事后,徐某又反悔,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但徐某仍不悔改,又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十五、暴力捉奸被判刑

一江苏籍女子李某及其女儿为维护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利益,委托严某搜集其丈夫张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随后严某在通过跟踪等方式获取张某及现任女友在滁州市的住所后,通知李某前来“捉奸”,获取证据。李某等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且殴打自己的丈夫和“小三”。

12月3日,记者从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另外侵入住宅的人也一并获刑。

9. 如何树立积极的工作观?

答:树立积极的工作观

一、要有积极的心态:正确做好本职工作是转变员工思想的基础,也是员工工作的动力。作为工作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在工作中经常会感到各种无助, 总会对自己手上的工作产生怀疑、对自己的人生选择感到困惑、 对自己的将来感到茫然。 这个时候,一个坚定的工作态度就像一座光明的灯塔,他可以帮我们消除工作上种种的困惑, 一些不理解的感觉就会消失,一种新的工作热情油然而生。

二、要有正确的心态:很多时候, 我们都会为自身能力不足而感到苦恼, 在工作中我们应当时刻谨记 “这是你的工作” 这句话。可能一开始,要坚持这种心态很不容易,但只要持之以恒,最终就会发现这种态度已经成为自己的一部分,工作已经融入到身心当中,无论遇见任何事情都能保持这种态度,把工作做到最好。

三、体会工作中的乐趣:我们的工作不是简单的为了赚钱,为了稳定。而是要正确看待工作的意义、珍惜工作的机会、体会工作的乐趣,在工作中得到满足。可能我们的工作环境无法尽善尽美,但是在工作中能学到许多宝贵的经验。对工作的爱,会激发出对工作的激情、会尽最大的发挥出自己的能力。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10.问:实施办法与实施意见区别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与实施意见区别有

(1)含义不同:

实施办法: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

实施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2)特点不同

实施办法:具有很强的法规约束性,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实施意见:①、灵活性。意见的行文方向具有灵活性,既可以作为上行文,也可以作为下行文和平行文。②、广泛性。意见广泛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它对行文机关没有限制。③、指示性和参考性。下行文的意见具有指示、指挥、指导的性质和功能。而上行文和平行文的意见具有参考和协商的功能。④、时限性和连续性。一个问题解决了,一项工作完成了,有关意见也就自动失效。有的问题、工作、活动是长期的,有关意见的时效期就也会很长,而且还可以陆续出台补充意见或修改意见。

(3)法律效力不同

实施办法:按照我国广义的法律文件按效力高低排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一般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实施意见:行文机关可以是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法律效力没有实施办法强。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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