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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1216

来源: 时间:2019年12月16日浏览:

1. 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调整充实了哪些内容?

答: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结果。2014年修订条例时,将动议单列为一章,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在实践中反响比较好。这次修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对干部日常了解不够、综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从程序上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动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干部、研究队伍建设上。

(摘编自19日人民日报。)

2. 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了哪些修改?

答: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际,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行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摘编自3月19日人民日报。)

3. 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民主推荐作了哪些调整?

答: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发扬民主、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这次修订,充分借鉴和吸收近年来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的经验做法,着眼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对民主推荐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这样修改后更符合实际。

(摘编自19日人民日报。)

4. 问:对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法规出台以后,关键在执行。条例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原原本本地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内容。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原有规定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要尽快修改;条例已有原则规定的,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对条例已提出方向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勇于探索创新,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总结规范。要加强顶层设计,把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三是强化督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用条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干部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选人用人。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摘编自19日人民日报。)

5. 问:对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法规出台以后,关键在执行。条例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原原本本地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内容。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原有规定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要尽快修改;条例已有原则规定的,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对条例已提出方向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勇于探索创新,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总结规范。要加强顶层设计,把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三是强化督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用条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干部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选人用人。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摘编自19日人民日报。)

6. 问: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主要程序有:(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会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审议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8)支部书记作总结讲话。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新编本)》。)

7. 问:预备党员入党宣誓的时间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委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如条件不具备,可稍退后一些时间,但不能拖得太久。一定要在预备期内进行。

举行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要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的横幅。预备党员宣誓时,要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读誓词的声音要洪亮、激昂。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举行。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新编本)》。)

8. 问: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还要参加组织生活吗?

答: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新编本)》。)

9. 问: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是否需要参加组织生活?

答: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生效。因此,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开始。从支部党员大会到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段时间内,预备党员虽然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党组织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预备党员也应当自觉地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新编本)》。)

10. 问:党组的干部备案流程是什么?

答:干部备案是指党组对管理范围内的部分干部的任免事项,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党组)进行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党组都应当制定本级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干部备案职务名单。凡列入备案名单的,都要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及时上报党组的备案材料。正职的备案材料包括:党组的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党组的干部任免通知、干部考察材料等。副职的备案只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党组的任免通知。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11. 问:党组向上级呈报干部任免的材料有哪些?

答:党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必须呈报以下材料: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党组会议纪要;干部任免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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