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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1202

来源: 时间:2019年12月02日浏览:

1.问:我是一名新的党务工作者,我想了解一下哪些党员没有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规定,凡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都没有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问:我是一名高校党务工作者,请问在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入党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3 问:党员在入党前如有违纪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有关规定,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问题,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严重错误,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错误与一般问题界限的把握,可根据党员入党前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4 .问:我单位一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死亡,家属要求转正,请问是否可以转正?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包括预备期满未转正)去世,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可以在悼词或生平介绍中说明其是中共党员。

来源:《天津支部生活�党建版》

5. 问: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什么不同?

答:在党的生活中,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区别在于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则没有。除此之外,在行使党员其它权利方面和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

6.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有2种,一是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是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纪处分?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可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在其中,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有“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的职权。《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综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冯国刚)

8. 问: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答:(1)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2)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3)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9. 问: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答:(1)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2)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3)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10.问: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答:(1)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2)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3)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4)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摘自9月16日《人民日报》)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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