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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916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16日浏览: 次
- 问: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具体化和创新发展,党组必需全面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2. 问:党组应当如何履行政治领导责任?
答:党组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这是党组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也是党组应当认真履行的重要政治领导责任。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3. 问:党组书记的设立条件都有哪些?
答:党组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三种不同情况的设立:
一是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是这样设立的,这有利于党组的统一领导和党组核心作用的发挥。
二是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这是很个别的特殊情况。
三是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中“由董事长兼任”是指由身为中共党员的董事长兼任。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4. 问:党组成员变动该如何处理?
答:党组成员变动,是指党组织对党组成员所任行政领导职务变动后的免职和党组成员的辞职等几种情况。
党组织对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其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5. 问:党组成员任免呈报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组成员的任免必须履行呈报手续,由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呈报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呈报前,党组要召开党组会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决议;党组成员任免的呈报应以党组的正式文件呈报,呈报的内容包括任免的请示、民主推荐情况、现实表现情况、任免审批表等。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6. 问:党组成员任免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组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7. 问:如何办理党组设立的手续?
答:符合设立党组条件、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向地方党委提出书面请示后,组织部门收到党组设立的请示,应及时呈报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同意后,组织部门要及时提出批复意见;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的单位设立党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决定。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8. 问:预备党员必须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吗?
答: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的程序,党章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预备党员通过入党宣誓,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表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可以使他们时刻用誓言来激励自己,终身牢记入党誓言,并努力付诸实践。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9. 问:如何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答:入党志愿书是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入党介绍人必须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介绍人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一是要教育被介绍人认识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意义,并要求其填写时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二是要将入党志愿书上的每个栏目及其含义,向被介绍人解释清楚;三是要求被介绍人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如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用计算机打印的,一定要发展对象本人签字或盖章。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10. 问:为什么要禁止突击发展党员?
答:突击发展党员,是指不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党章规定,草率从事,在短时间内大批发展党员。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有过在运动中突击发展党员的事情,只考虑某种需要,不顾客观可能,使一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也有极少数单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违背党的原则和规定,突击发展党员。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发展党员的质量,给党的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必须禁止突击发展党员。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11. 问:对受处分党员如何进行组织生活管理?
答:(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同原来一样,仍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受停职反省处分的党员,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甚至违法犯罪,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停职反省期间,可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
(3)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属敌我矛盾,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上级党委批示后,再按批示执行。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