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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909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09日浏览:

1. 问:什么是企业工资指导线?

答: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建议,属于指导性信息,不具强制约束力。

2. 问:既然不具约束力,为什么还要设定这条线呢?

答: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功能是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协商结果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协调,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企业工资指导线也是对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在严格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参考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3. 问:上线、下线和基准线分别是什么意思呢?

答:企业工资指导线分为上线、基准线和下线。上线又称预警线,是企业增长职工工资的最高参考水平;基准线为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的参考水平;下线是企业增长职工工资的最低参考水平。

4. 问:这三条线分别起什么作用呢?

答: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考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参考上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的,可以参考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没有条件增加职工工资或难以保障原工资水平的的企业,职工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问:被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处分影响期满后怎么办?

答: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政务处分”替代了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在解除处分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参照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相关规定,在第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只要受处分人员能够真诚悔过、痛改前非,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其政务处分期满后将自动解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处分解除程序。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即监委成立后,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履行解除处分程序的问题。

从目前的实践看,根据作出处分和批准决定的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不再报同级政府批准,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函告同级政府。

    6. 问:我是今年的毕业生,怎么查询我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否成功?

    答:转入党组织关系后,可在转入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人员(党委或支部专门负责党的各项工作的人员)处进行查询,各省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平台上可以查看党员具体转接记录,每个单位均有相应的系统管理员,跨省转接完成后,需要转入地党组织工作人员将收到的三联介绍信党员信息录入到系统。只要组织关系转接正常,手续完善,都是能够转接成功的。

7. 问: 我支部马上要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内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否参加?

答: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实践表明,这样做是党组织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来说,也是一次加深对党的认识、提高政治觉悟和党性观念的学习机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在会上谈自己的感想和认识,但不能参加表决。每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哪些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的人数一次不要太多,这样可以使参会的入党积极分子从中受到鼓舞和激励,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也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8. 问: 发展党员为什么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吗?

答:由什么人作为入党介绍人和介绍什么人入党,是十分严肃、慎重的事。规定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入党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

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如一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

来源:天津党务通

9. 问: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答: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既有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

(1)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根据情况可对被审查党员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审查终结后,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建议给予被审查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2)党纪处分是指党员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需要受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必须查清违纪事实同时履行规定的程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

(3)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实现处理效果的最大化。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钟纪晟)

10. 问: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具体化和创新发展,党组必需全面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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