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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话,领导干部不得向下级推卸责任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06日浏览:

 

时隔3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

今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会议强调: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对受到问责、过后表现突出的干部,符合条件该使用的可继续使用,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

这样的精神也体现在了这次的条例中。

分清责任 :党的问责条例应坚持六项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与3年前相比,“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新增内容,之前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表述变为了“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条例新增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阳奉阴违、欺上瞒下要问责

问责的情形方面,也新增了内容。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11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与2016年相比,共新增了5条内容。

问责的新增内容包括: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防止问责不力或泛化

“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中明确: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新条例还新增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可以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的情形有三个: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责任有三个: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是:

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领导干部滥用问责要追责

条例还明确了被问责的对象可以申诉!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条例提到,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资料 | 新华社 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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