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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823

来源: 时间:2019年08月23日浏览:

1. 问: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有哪几种表决方式?

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按照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2. 问: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程序是什么?

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充分进行讨论。

(3)逐个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形成决定。

(摘编自党组工作手册)

3. 问:新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答:(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摘编自16日人民日报。)

4. 问:新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哪些资料?

答:(1)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3)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摘编自16日人民日报。)

5. 问:新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摘编自16日人民日报。)

6. 问:新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摘编自16日人民日报。)

				    7.问:患精神疾病的党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患精神疾病的党员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1)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不构成违纪,不受党的纪律追究。
		
				党员违犯党纪,经鉴定在违纪时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于因患有精神疾病而未受党纪追究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若其已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免去其党内职务或建议有关部门免去其党外职务。
		
				(2)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党员在精神正常时违犯党纪,以及违纪后才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待精神疾病治愈后执行;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
		
				(3)确定有违纪行为的党员是否患精神疾病,必须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由地区、地级市或地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商请司法机关协助解决。
		
				
						    8.
						问:
						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注意核查违纪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辞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经过一再说服教育,违纪党员仍不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予以注明,并按程序履行其他手续。
		
				
						9.
						问: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1)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  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2)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10.
						问: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无法通知本人时,应如何办理?
				
		
				答: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处分决定应通知本人。如受处分党员叛逃、出走,在国外或者在国内私自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可暂不通知本人,但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条件允许时立即通知本人。
		
				    11.问:宣布和执行党纪处分决定,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宣布党纪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宣布处分决定的,可视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进行通报和宣布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通报、宣布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通报、宣布处分决定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工作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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