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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804
来源: 时间:2019年08月05日浏览: 次
1.问: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具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成功经验,吸收到条例中来,使之及时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固化下来、坚持下去,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党中央决定对《干部任用条例》予以修订。
(摘编自19日人民日报。)
2.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如何进一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
答: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有效破解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的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问题,推动了干部工作“正本清源、回归本真”。党的十九大鲜明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次条例修订,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吸收近年来的经验做法,着眼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和各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优化调整民主推荐程序,明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要求,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更好坚持,将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把关定向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
(摘编自19日人民日报。)
3.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突出政治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崇高政治理想、政治追求、政治品质和严明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把政治标准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比如,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摘编自19日人民日报。)
4.问:新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明确,如何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答:(1)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3)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4)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5)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6)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摘编自4月22日人民日报。)
5.问:如何处置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答:对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6.问:如何处置巡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答: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对巡视移交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7.问: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四类处置方式是什么?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按照“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四类线索处置方式进行处置。(1)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3)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8.问:问题线索如何分类处置?答: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1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7条重要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上级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2条线索处置情况定期归档、汇总、核对、通报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5条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7条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程序图解》。
9.问: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如何履行报批手续?答: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是指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党内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10.问:对已免职的党员,能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以上处分?答:党组织在对违纪党员调查期间,如该党员因调查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其确实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以上处分的,仍应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以上处分。 11.问:违纪党员在组织调查期间死亡的,是否需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答: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党组织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