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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724

来源: 时间:2019年07月24日浏览:
  1. 问:如何贯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答: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贯彻落实,不能随意修改或不执行;支部的每个党员都必须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允许随便发表同决议不相符的意见,对个别党员因故没有参加会议,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要在会后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2. 问:支部党员大会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答:支部党员大会一般应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根据需要也可由支部书记委托支部副书记主持。

(1)主持者要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说明个别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2)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按预定议事程序进行。每个党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展开讨论。需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应提出具体的要求;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3)要做好会议记录。记录的内容为: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情况,大会的中心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等。会议结束后,记录要归档保存。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3. 问:支部党员大会会前应做哪些准备?

答:党支部委员会要在四个方面做好会前准备:

(1)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确定好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

(2)支部委员会要在会前将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目的、时间和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3)要求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

(4)有些支部党员大会可适当吸收一些非党同志参加,如讨论吸收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可以请一些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4. 问:新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1)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2)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3)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摘编自5月28日人民日报。)

5. 问:新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1)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2)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摘编自5月28日人民日报。)

6. 问:新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1)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2)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3)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4)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摘编自5月28日人民日报。)

7. 问:新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答:(1)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2)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3)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摘编自28日人民日报。)

8. 问:新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答:(1)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3)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4)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5)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6)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7)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8)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9)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10)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11)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12)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摘编自28日人民日报。)

9. 问:基层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答: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党员大会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举行。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监督党支部的工作,完成党支部所担负的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10. 问:党支部的撤销有何规定?

答:原有党支部因工作单位撤销而撤销,或因党的组织调整而并入别的支部,或因组建党总支而重新建立党支部的,都必须由其上级党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随意撤销党支部。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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