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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704

来源: 时间:2019年07月04日浏览:

1. 问: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哪些情形属于违反组织纪律?

答: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规定有两个,一个是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个是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第五十四条所称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和省部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这里的“重大事项”既包括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也包括工作中个人有关事项,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明确规定,如“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又如2019年1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利、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简言之,这里的“重大事项”既包括按规定应当报告的工作事务,也包括工作中的个人事项。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游必有方”的要求,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的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五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区别在于,不报告或不按要求报告的内容不同。第五十四条不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层面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不报告的内容特指不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规定的14项内容,不包括工作事项,第(三)项不报告的内容仅指去向问题,包括按规定应当在工作时间报告的去向以及非工作时间应报告的去向。此外,在实践认定中,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组织纪律中有特别规定的则一般不适用政治纪律条款,除非有其他特别情节应予考量。

例如,某市旅游委办公室主任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市公安局拘留,李某家属找到市旅游委主要领导王某,要求为李某出具担保函。王某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为李某出具了担保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供给市公安局,商请对李某取保候审,以便回单位处理公务。公安局因李某交纳了保证金,并综合考虑其岗位特殊性后,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王某将单位有干部涉嫌贩卖毒品被拘留,以及目前已被取保候审的情况向市委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但没有汇报王某个人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为李某出具担保函的情况。在该案中,王某虽然向组织汇报了单位干部被拘留的情况,但对自己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担保函一事刻意隐瞒,其出具担保函一事已经超出了职权范围,本应向组织请示报告,但其事前不请示,事后也不报告,在请示报告中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避重就轻,感觉对自己不利的事项就不向组织汇报,上级组织没通过请示报告掌握全面情况,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海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2. 问:企业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的哪些责任和风险?

答:经济责任:出资不实的责任的承担的问题,由于企业法人不是股东,而公司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那么应由股东承当不足注册资本的责任,企业法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亏损的责任承担:如果公司经营失败,那么将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用来偿还债务,企业法人仅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来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反行政法的活动,例如偷税漏税,都应当有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企业法人没有实际从事该犯罪活动,那不必承担责任;

但存在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公司的股东手上,公司的股东从事非法活动时利用该印章,那时企业法人将面临被调查甚至起诉的风险;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但公司的股东从事一些非法活动,而企业法人不知道,从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则也会被牵连。

3. 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于大多数预备党员来说,预备期满后都可以顺利完成转正程序成为正式党员,但也有少数人因为一些特殊情形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➀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➁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➂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➃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➄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➅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➆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➇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⑨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4. 问: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哪4个扫黑除恶概念?

答:(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3)“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4)处理“黑财产”:司法机关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等的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

(来源:平安金山)

5. 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答:2018年:治标。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治根。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6. 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1)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3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 问:“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

“打黑”更多的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扫黑”对广度、深度、力度有更高要求,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8. 问:“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答: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另外,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9. 问: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0. 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是哪些?

答:(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的“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

打击黑恶势力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同样需要您的帮助与参与,一起发现身边的黑恶势力,对黑恶势力说“不”!

(来源:平安金山)

11. 问:实施办法与实施意见的什么区别?

答:(1)含义不同

实施办法:指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

实施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2)特点不同

实施办法:具有很强的法规约束性,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实施意见:①灵活性。意见的行文方向具有灵活性,既可以作为上行文,也可以作为下行文和平行文。②广泛性。意见广泛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它对行文机关没有限制。③指示性和参考性。下行文的意见具有指示、指挥、指导的性质和功能。而上行文和平行文的意见具有参考和协商的功能。④时限性和连续性。一个问题解决了,一项工作完成了,有关意见也就自动失效。有的问题、工作、活动是长期的,有关意见的时效期就也会很长,而且还可以陆续出台补充意见或修改意见。

(3)法律效力不同

实施办法:按照我国广义的法律文件按效力高低排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一般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实施意见:行文机关可以是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法律效力没有实施办法强。

12. 问:在上级党组织批准新的支委会前党支部如何开展工作?

答:支部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后,上届支部委员会就结束了它的工作。因此,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为了使支部工作保持连续性,在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未经批准之前,可以承担支部的日常工作,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等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准后才能行使权力。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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