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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6.04

来源: 时间:2019年06月04日浏览:

1.问: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区别有哪些?

答: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作为两种不同的惩戒措施,在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在具体适用中予以准确把握。

(1)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对象上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2)在适用依据上存在差别: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同时,还要强调纪法贯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时就涉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会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在实践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

(3)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别: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与此类似,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政务处分中,党纪处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4)在权利救济上存在差别: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

(5)除上述区别外,两者在处分主体、种类、执行等方面还存在差异。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既区别又联系,形成党政明晰的惩戒措施。只有用好党纪规范,用足法律规定,才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来源:七一网/《支部建设》

 

2.问:离退休干部党员中党支部如何设立?

答: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

3. 问: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明确,党员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答:(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摘编自22日人民日报。)

4. 问: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明确,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2)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4)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摘编自22日人民日报。)

5.问:扫黑除恶 | “一案三查”、“两个一律”、“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一、查办黑恶势力;二、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三、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两个一律”指:一、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二、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 “三个结合”: 一、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二、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三、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6. 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规办事。

(摘编自18日人民日报。

7.问:怎样抓好《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通知》的贯彻落实,关键在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摆进去,把工作抓具体抓深入,让基层干部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尤其要坚决防止用形式主义的做法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从领导机关首先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大排查,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基层各级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通知》还对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作出安排,提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中央办公厅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各地区党委办公厅室要在党委领导下,负起协调推进落实责任。

(摘编自12日人民日报。)

8.问:中办近日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对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提出了哪些硬措施?

答:《通知》明确提出:一是强化结果导向。考核评价一个地方和单位的工作,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评价怎么样,而不是唯台账是举、以材料论英雄。二是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现在基层干部反映有几个突出问题,比如本本多了、台账资料多了、微信工作群和公众号多了,有的乡镇干部手机上扶贫、党建、目标考核等各种微信群、APP、公众号有30多个。对此,《通知》明确规定“三个不得”,着力解决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现象。三是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搞“责任甩锅”,把问责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要求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通知》还要求对涉及城市评选评比表彰的各类创建活动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改进各种督查检查考核和调研活动,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摘编自12日人民日报。)

9. 问:什么是意识形态?

答:意识形态,即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思想上层建筑的部分,表现在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形式中。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对社会的发展起巨大的能动作用;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具有历史继承性;它的发展同经济发展并不总是平衡的,有时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国家在思想领域会超过当时经济上先进的国家。自从阶级产生以后,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摘自《辞海》)

 

10.问:为什么说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答:在2013年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了深刻阐述。他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在2016年2月19日召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他又强调,做好新闻舆论工作,事关旗帜和道路,事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事关顺利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总体判断,强调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意义,以及它在引领思潮、凝聚人心、推动发展方面的强大支撑作用。

(一)意识形态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极端重要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保证。当前,影响我们党执政地位巩固的因素非常多,集中表现在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等四个挑战,精神懈息、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等四个危险。无论是应对外部的挑战,还是解决内部的危险,都需要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都需要增强广大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把学好马列主义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和必修课。思想防线一旦被突破,其他防线就很难守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大力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这是应对一切挑战风险的基础和前提。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工作决定着党的前途命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

(二)意识形态工作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极端重要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期、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安定和谐亟须意识形态工作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为社会稳定提供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社会成员指出正确明晰的前进方向,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理顺社会情绪,凝聚改革共识,最终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工作围绕中心、服从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向全社会提供大量的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正能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

(三)意识形态工作对于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极端重要中国梦贯通历史、现在和未来,连接国家、集体与个人,是当代中国人的精神旗帜。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而坚持中国道路,就必须向人们讲清楚,各国的发展道路是由各国的具体历史、文化和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根植于中华文化的沃土,反映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弘扬中国精神,就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教育,让全社会的成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凝聚中国力量,则必须引领社会成员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汇聚民智,凝聚民力,万众一心,攻坚克难。以上所讲的各项工作,实质上都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由此可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必须与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结合,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四)意识形态工作对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极端重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共产党人只有动员和依靠群众才能成就惊天动地的伟业。新形势下如何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除了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关注民生和社会建设、给群众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以外,还必须注意思想文化和精神的力量,善于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崇高的精神塑造人,充分发挥意识形态工作引领人、教育人、激励人、鼓舞人的特殊功能,调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工作热情。意识形态工作是动员和调动群众的重要武器,在新形势下应当坚持好、运用好,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在动员调动群众中的重要价值。面对形势、任务、对象、环境的深刻变化,意识形态工必须在传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导向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关注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而这一切的基础,必须建立在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的清醒认识上。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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