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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1.24
来源: 时间:2019年01月24日浏览: 次
1.
问:“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生活”二者有什么具体区别?
答: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内容包括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讨论本支部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要求的计划措施;听取党员工作、思想汇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情况;坚持和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培养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等。而党的生活则包括党的一切活动,除党支部组织的各种会议外,如党内选举、上党课、开展党日活动、阅读党报党刊、组织报告会、外出参观、义务劳动、关心群众生活、访贫问苦等,都是党的生活内容。
2.
问:我辞职后找了新工作,可是新公司没有党支部,党组织关系无处接收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凡党员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据此,你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人才市场、居住地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3.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三个党员可以成立党支部吗?
答:如果3名党员都是正式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4.
已经被列为发展对象很长时间了,请问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需要多久?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列为发展对象以后,党组织还要做好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等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5.
问:借调到别的单位工作已经两年时间了,想在借调单位入党可以吗?
答:临时或短期(半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正式或长期(半年以上)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向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在借调同志中发展党员时,其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都要主动征求对方意见。
6. 问:什么是意识形态话语权?
答: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占主导地位,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众的行动指南。
7.
问:为什么说两个巩固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
答:习总书记“8.19”讲话中的“两个巩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阐释了我们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目标,也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
2013年9月18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8.
问:党委(工委、党总支部、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意识形态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干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9.
问:把控意识形态的阵地有那几类?
答:(1)统筹做好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出版物的管理;
(2)统筹做好文艺作品创作导向的管理;
(3)统筹做好社科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团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
(4)统筹做好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管理;
(5)统筹做好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的管理;
(6)统筹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管理;
(7)统筹做好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8)统筹做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
(9)统筹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
(10)统筹做好国家安全宣教阵地、保密防范教育阵地的建设和管理;
(11)统筹做好“扫黄打非”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的管理。
10.问: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如何衔接?来源:学习时报作者:陈邦达
答:《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为确保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内开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进行有效衔接。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监察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如何衔接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处理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关键是协调好监察体制改革与审判中心改革的关系。这两项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存在明显不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的资源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而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为了确保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时间考验。这两项改革在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取向上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前者重在打击职务犯罪,保护廉政体制;后者重在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两项改革的实现路径不同。前者强调通过加强反腐主体的独立性、高效性提升反腐败的力量,通过对国家权力的优化配置实现反腐能力的加倍升级;后者强调发挥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制约,通过强化制约、权力制衡保持刑事司法职权之间的适当张力,实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理想状态。虽然二者侧重点不同,但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改革内容,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思路,在贯彻《监察法》过程中,应遵循审判中心改革的基本规律。
审判中心的价值突出地体现在对刑事司法规律的重视上,推进审判中心改革,目的就是要形成倒逼机制,严格规范侦查、起诉活动,既防范冤假错案,又防止放纵犯罪。我国的刑事司法经验也证实,如果没有将审判置于刑事诉讼流程的中心位置,将造成一些负面后果。监察委员会是由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而成,职务犯罪侦查原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项重要权能,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将不再行使这项权能,但打击职务犯罪的任务却刻不容缓,因此,从保证刑事职能管辖覆盖的周延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延续性角度看,从检察机关“剥离”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必然被“继承”该项权能的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取代。由于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的证据直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以调查的名义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将可能会造成监察委调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架空。因此监察办案确有必要遵循审判中心的要求。实际上,监察体制改革本身也认识到审判中心的重要性。例如,《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40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这些规定都与审判中心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制度的要求一致,这印证了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遵循审判中心规律符合改革本身的需要。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采取分段的模式,即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守一段、各司其职,使司法权力保持动态平衡。《宪法》和《监察法》均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必须通过合理设计《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使这项原则得以切实遵守。《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应当妥当处理以下问题。
加强对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程序的监督。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调查权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封闭性,目前《监察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的监督权,被转隶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对监察机关的制约作用,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方面要通过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取证、移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尤其是将案件移送司法程序环节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监督,检察机关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建议监察机关移送司法程序,监察机关需对检察机关的建议予以明确答复。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退回补充调查的执行力度。监察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一旦检察院认为存在调查取证违法、未达到证明标准、发现证据存在其他瑕疵,退回补充核实,监察机关如何尽到补充核实的责任,必须未雨绸缪。例如,可与《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相衔接,规定检察机关将补充调查的通知由上级检察院移送同级监察机关,从而启动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是公诉权所派生的应有权力,也是满足审判中心证据标准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实现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出庭。实现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尤其重要,是庭审质证的程序保障,也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从而推动审判中心改革的关键举措。监察委员会具有调查、鉴定等权限,今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能否做到服从法庭的出庭传唤,必须通过程序的完善,使与审判中心改革相适的证据制度得到落实。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监察人员接到法庭通知后有出庭的义务,并明确不出庭的后果。
加强对留置措施审批的监督。《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从留置的基本含义分析,它特指人身停留于某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意思。比如,德国法“鉴定留置”制度是一个源于该国刑事诉讼中将被告送入医院的程序性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程序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监察法》对留置的定性不是强制性措施,而是调查权限。调查权限是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取证,所以必须细化留置的适用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则。随着案件移送至检察阶段,留置将与刑事强制措施发生更替,所以须通过完善程序衔接,明确更替的时间节点、羁押场所变更,并保证自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适用之日起,其辩护权得以充分发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