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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812期
来源: 时间:2018年12月05日浏览: 次
1. 问: 哪些党员没有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规定,凡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都没有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问:支部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有哪些?
答:支部党员大会选举的程序主要是:
(1)说明到会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2)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
(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4)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时的注意事项。
(5)投票。
(6)清点收回的选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7)计票。
(8)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3. 问:支部换届的党员大会可以排“届”“次”吗?
答: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和“次数”。
4. 问:为什么选举办法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答:选举办法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规则,在选举过程中,所有选举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因此,选举办法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5. 问: 支部委员会委员如何提名和产生?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
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
6. 问:为什么要进行候选人情况介绍?
答: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切实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
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才能有效地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7. 问: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是多少?如何进行预选?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预选,即在正式选举之前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选举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可不再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
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
必要时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的结果应向主持选举的党组织报告。
8. 问:党内选举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
规定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