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党建释疑2018年5月2期

来源: 时间:2018年05月23日浏览:

1. 问:党小组会议有哪些规程?

答: 工作规程:

会前准备

①与支部沟通确定会议内容

②客观分析党小组情况

③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准备

④重要问题听取意见

举行会议

①宣布议题

②展开讨论(学习)

③统一思想

④明确责任

⑤做好记录

会后工作

①向党支部汇报

②组织实施

③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④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归入支部)

精要提示: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而是在支部直接领导下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好党小组会,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①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②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③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④根据支部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测评党员活动。

⑤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

⑥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党小组会议程序

①党小组会议的会前准备。第一,确定议题。党小组长应根据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议的要求,结合党小组实际确定党小组会的议题。主要内容有:制定完成支部工作计划的措施;研究开展党小组活动的计划;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考核和评议党员;讨论违纪党员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提出建议等。第二,发出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要求,要提前1~3天通知本组党员,做好思想准备。

②党小组会议的基本程序。第一,党小组长报告党员出缺席情况及本次会议的议题、开法和要求。第二,按议题进行讨论,党小组长要善于启发和引导,防止冷场或离题现象。第三,党小组长要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归纳小结,形成统一的意见。第四,做好记录。党小组会要有人记录,把会议概况、学习讨论的内容、发言摘要、会议小结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下来。

③会后应做事项。党小组长要检查会议记录情况,并把记录簿妥善保管;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议情况及时向支部汇报;党小组长对小组会讨论的问题,要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相关提示

每次党小组会的具体内容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近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区直机关工委)

 2. 毕业季组织关系如何转 ?

解答: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

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高校党组织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高校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是积极分子,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继续入党。

高校党组织应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主动对接,实事求是地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说明清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同时,高校党组织还要配合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做好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居住地)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地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

  高校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五、高校毕业生为预备党员时,组织关系如何转接?

高校党组织对临近毕业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入党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高校党组织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3.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共产党员网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4.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该如何出具政审材料?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首先,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出具政审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其次,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政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出具政审材料并盖章。最后,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调查单位。

5.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答:按照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直接接收的党员,一般也应有预备期。预备期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接收其入党之日算起。

“特殊情况”一般是指:(1)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 (2)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讨论,接收为党员。 (3)追认党员,只有省级以上党委才有权批准。

中央直接接收党员,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必须由省一级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的相关手续。(摘编自云岭先锋网。)

    6.问:基层党支部书记如何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

答:一是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注重思想入党,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二是从严培养和教育。把端正入党动机和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教育培养的首要任务。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组织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三是扩大民主。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是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把关,防止“带病入党”。强化工作责任,率先垂范,坚决抵制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开展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摘编自云岭先锋网)

    7.问: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报党委(党组)研究认定。(2)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依据人选条件和班子结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考察。

后备干部人选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实行差额考察认定。对后备干部名单坚持组织掌握,人选不搞会议推荐、不公示、不公开,注意减少干部思想波动。(摘编自云岭先锋网。)

 8.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

来源: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网信办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9.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要完善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执纪审查的程序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对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纪律审查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新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修改有两处:一是对同级党委委员需要进行立案检查的,增加应报告上一级纪委的必经程序;二是对涉及同级党委常委的,由现行规定的各级纪委经报告同级党委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修改为报告上一级纪委,由上一级纪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批准。主要考虑有3点。

  第一,体现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分别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干部的审查历来都是经中央或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所以,党的纪律审查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在处置每个反映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中,必须始终做到讲政治、顾大局,保证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地方各级党委在一个地区处于领导地位,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对党委委员进行纪律审查,尤其要从政治和全局上来把握。党管干部是重要的原则,由党委决定对违纪的党委委员进行立案审查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此次修改,对批准权限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严格规定,强化了自上而下的监督,有利于把反腐败工作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之下。

  第二,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十八届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垂直领导,加强监督执纪力量,加大了惩治腐败力度。总结实践探索成果,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此次把这一规定写入党章,可谓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第三,使党章相关规定与执纪实践相符合,推进依规治党。同级党委常委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就应由上一级纪委履行相应初核、立案审查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指出,“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纪委执纪审查的职责,规范了相应的权限。各级纪委要严格遵守党章要求,发现同级党委常委有违纪行为,及时向上一级纪委报告,由上一级纪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批准。

   10.正案为什么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作出调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两年或三年调整为三年至五年。这是立足基层实际,在全面总结基层党组织换届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对于规范基层党组织任期,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增强基层党组织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作出调整,有利于加强组织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各地普遍反映,由于基层党组织类别较多、任期不一,给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以及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的规范管理带来不便,一定程度上引发一些基层党组织未能按期进行换届的问题。党章修正案作出这一调整,基层党委可以适应这一任期年限要求建立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加强具体工作指导,推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对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作出调整,有利于保持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队伍的相对稳定。按照原有规定,村、社区党总支、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一些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党总支、党支部执行二年任期。基层反映,现行基层党组织任期都比较短,选举过于频繁,造成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任期时间不长,当选后刚熟悉情况又要换届,不利于基层党组织队伍建设。党章修正案作出适当延长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基层党组织书记能力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建设一支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的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对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作出调整,有利于推动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落地。据调研掌握的情况,一些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认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在脱贫攻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社区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任务繁重,基层党组织书记需要有长期扎根坚守的准备,如果任期过短,难以解决“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问题。一些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也反映,任期时间过短,不仅存在选举成本高、耗费人力物力的问题,还牵扯了基层党委大量工作精力,增加了工作负担,不利于集中精力推进中心工作。党章修正案将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改为三年至五年,能够帮助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克服短期行为和临时观念,谋划长期工作思路,安心专心做好本职工作,保持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连续性,推动基层党组织的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全面加强。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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