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党建释疑201804期
来源: 时间:2018年04月13日浏览: 次
1.干部选任六问?
问: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问: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这一规定应如何把握?
答:“副职岗位”“下级正职岗位”的任职时间,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在机关任职的时间和在企业、事业单位任相当职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相当职务一般可根据该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所隶属的干部管理权限,比照对应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务序列确定)。
问: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是否需要试用?
答:需要。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问 :干部任职前公示期如何计算?
答:干部任职前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
问:任职试用期可否延长或者缩短?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
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问:如何理解“本人成长地”这个概念?
答:“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2. 问:监察委员会如何接受监督?
答:中央纪委研究室: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就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研究案情、检查纪委监委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决策部署情况等方式,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日常监督。纪委监委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监察委员会要按照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经严格审批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对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认为符合不起诉情形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建立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对监察委员会形成有效的制约制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监察委员会要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
3. 问: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答: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 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把握好哪些基本要求?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把握好以下基本要求:(1)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由党制定。凡属关系全局的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由中央统一制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干部管理体制的变更或调整,必须由中央决定或批准;地方和部门党的组织在贯彻执行中,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所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规定和改革措施,必须与中央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2)各级各类干部的管理、决定任免或推荐提名必须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在这个原则下,干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其中部分业务由党委有关部门在组织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办理。(3)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承担起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4)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维护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
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既要强化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把好用人关,如果用不好权、把不好关,在选人用人上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严肃进行问责。要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5. 问:机关人员如何分清印发、转发和批转?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答:在公文处理中,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但由于三者词意和作用接近,常出现混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严谨性。现简要谈谈印发、转发、批转三者的区别。
印发是机关单位对本单位公文的办理形式,是一种对内发文的特定形式。当某个机关单位认为本单位的特定公文需要正式发文,或需要将某个特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上升为机关单位共同执行的事项,即通过印发来完成。
转发是对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公文的处理形式。当一个机关认为上级的文件需要办理,并且表明自己的办文态度、办理方法,或认为平级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的文件值得本单位参照、学习、借鉴时,可以将该文件转发下属有关单位。
批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公文批复、转发的一种特有公文处理形式。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具有一定参照、指导、借鉴作用,在表明自身态度的基础上,将下级机关的文件发送到其他下级机关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学习、借鉴或执行。
印发和转发的区分。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转发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但在实际公文处理中,如何界定公文来文渠道是否属于本机关,也需要灵活掌握。比如,《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某某 ”精神主题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方案是市委宣传部制定的,属于宣传工作范畴,并不属于特别重大、涉及全局的工作,因此用转发;同样是由市直部门起草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虽然办法的起草者是市纪委、市监察局,不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但属于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因此不能看作来源于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部门文件,再考虑到文件合适的规格,就以两办的名义印发全市执行。
转发和批转的区分。批转只能是收到下级请示或报告等呈报的公文后作出的公文处理行为,而转发可以是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文件,也可以是学习、借鉴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原本应该由上级机关批转的公文,却改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转发。一般来说,下级机关的来文如果属于比较重要的事项、重大的行动或者关乎全局的问题,往往由上级机关亲自批转;如果属于一般性意见或者比较具体的事项,则授权交由办公厅(室)办理后转发。这样既可以减轻上级机关的行文压力,适当降低文件规格,又可以体现出处理公务活动中的主次轻重。
党委组织部 李锡瑛
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