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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8.03期

来源: 时间:2018年03月19日浏览:

1.问:党支部选举结果是如何审批的?

答: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这一规定,支部委员会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选出的委员不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但应将选举情况和新的支部委员会名单、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 问: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需要多久?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列为发展对象以后,党组织还要做好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等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3.问:党管人才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党管人才,决不是要党委包揽人才工作的一切方面,而是要重点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制定政策,就是要在准确把握人才情况和人才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加强对人才工作的战略谋划,把握人才工作的正确方向,制定和完善人才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坚持分类指导,保证人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整合力量,就是要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建立健全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人才工作的强大合力。营造环境,就是要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人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人才成长提供有效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说,党管人才就是党爱人才、党兴人才、党聚人才,是通过制定政策、创新机制、改善环境、提供服务,为一切有志成才的人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各类人才健康成长、充分施展才干,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必须注意处理好党管人才和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党管人才和市场配置人才资源、党管人才和依法管理人才的关系。在人才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和充分尊重各类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增强各项决策和工作的科学性,防止和克服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必须坚持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既加强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牢牢把握人才工作的大局和正确方向,又善于通过市场调节把人才资源配置到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岗位上,以发挥人才的最大效能;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人才,努力把人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不断促进人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教程)

4.问:党员管理的基本要求都有哪些?

答:(1)通过严格管理,使每个党员都置于党组织的约束监督之下。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使党成为有组织的部队,有效地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

(2)通过严格管理,使党员自觉地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经党员大会、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议,体现了党的利益和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全体党员必须贯彻执行。要求每一个党员无条件地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是党员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教育党员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党的决议都是着眼于党的总目标、总任务的实现,结合具体实际制定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兼顾到每个局部利益。因此,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决议的过程中,应自觉地以局部利益服从党的事业的整体利益,不能片面地强调局部利益而不执行党的决议。二是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关系。下级组织在上级组织决议形成以前,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反映本组织党员的要求和意志。但在上级党组织形成决议后,就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执行,任何动摇和打折扣的态度都是不对的。三是党员个人和党组织的关系。党员是党的决议的具体执行者。只有全体党员都能积极认真地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才能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有效地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党员个人有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和保留意见的权利,但是党组织的决议一经形成,就必须坚决服从。

(3)通过严格管理,使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督促党员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作为党员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定期检查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强化党员意识,促使党员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通过严格管理,使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保障党员从事党的工作、维护党的利益、促进党的事业的权利。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都是为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完成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的。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在党员管理中应当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防止和克服只注意让党员履行义务,不尊重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的倾向;二是积极支持和鼓励每个党员大胆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同各种危害党的事业的错误倾向作坚决的斗争。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并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条件。(来源: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教程)

5.问:党章修正案为什么把国法政纪修改为国家法律法规?

答:政纪通常被理解为政府纪律或者行政纪律,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中,把国法政纪修改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政纪概念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有政纪的内容,但没有直接使用这个概念。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和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使用政纪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政纪概念逐渐得到广泛运用。1952年8月,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27条纪律。1957年10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国家纪律”为概念,对纪律处分的条件、种类、处分权限、程序等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作为规范行政处分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一直沿用了近50年,2005年被废止。政纪一词,在改革开放后多出现在相关文件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逐步加快,政纪已逐渐法律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政纪的内容逐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把国法的内涵和立法权限以基本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立法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所有的政纪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形式体现出来: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纪律要求,已经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而公务员占公职人员的绝大多数,这标志着整个政纪范畴已经基本法律化;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要求,已经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数十个配套规章加以规定;对审判和检察机关公务员队伍的要求,已经由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法加以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已经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以规定;对公权力在各个领域的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由规制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加以规定。由此可见,目前脱离于党纪、国法之外的政纪已经不复存在,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已经没有政纪这一“中间地带”,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相关要求,已经全部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作出规范。这反映了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符合党内监督实际,有利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责任。

6.问:第二个百年的两个阶段目标具有哪些特点?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分为2020年到2035年、2035年到2050年两个阶段,并分别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完整勾画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描绘出宏伟蓝图,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提前了15年,使第二个百年目标的表述更加完整。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这两个阶段目标具有5个鲜明特点:

  第一,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个阶段目标中,都针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明确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比如,在到2035年目标中,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方面,提出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对到2050年目标,提出“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的新要求。

  第二,突出发展质量要求,不设数量指标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不再提GDP翻番目标,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更加突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比如,2020年后,“四个全面”中的第一个全面就变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连续性;到2035年目标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到2050年目标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突出我们要实现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十九大报告六次提到“共同富裕”,两个阶段目标都鲜明体现了改善人民生活、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比如,到2035年目标提出“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50年目标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第五,两个阶段目标既是未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顶层设计,也分层次,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在提出两个阶段目标要求上,考虑到党的十九大之后的3年内就要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因此对到2035年的目标提得相对具体;对到2050年的目标,考虑到距离时间比较长、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因此目标描绘更具展望性,更宏观一些。

7.问: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该怎么花?

‍‍     答: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党建活动经费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该办法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首次明确划出红线,也在于给出了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的明确指导。划红线,为何设置“八个严禁”?

该办法对活动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八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固定资产、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等。

事实上,这些严禁都是有的放矢。近年来,多地查处曝光的案例显示,本应严肃认真、富有生气的党组织活动,却在一些地方异化为娱乐消遣和变相福利,甚至成为“四风”的典型问题。

一些基层党组织普遍把旅游参观作为组织活动的重要方式,党组织活动有娱乐化和福利化倾向。还有个别地方滥用党建经费变相发福利。

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规范,有助于纠正部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的“异化”和“跑偏”,规定中与八项规定、反“四风”等一脉相承的”八个禁止”相当于给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党建活动经费怎么花?

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是一个主要支出。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前,有的基层党组织存在使用党费组织旅游、购买发放购物卡等违规行为。随着作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和公开通报,一些基层党组织出现“怕花党费”的情况,因为担心不合规被追责,宁愿不花。开展“两学一做”等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在单位集中学习或参观免费展览等不花钱的形式,但长此以往,也存在党建活动过于单调、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不少基层党组织党费都存在结余。

此次中央三部委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既明确划出了八条红线,也对如何把党费用到实处给出了明确指引。支出项目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租车费、场地费以及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这些范围都是在一些公用经费中常见的项目,但很有针对性,如租车费就是考虑到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再如场地费是考虑到机关办公楼面积和使用的规定后,不少单位没有满足集体活动需要的场地,而且这都体现了党和政府节约资源、购买服务市场化的导向。此次明确党建经费可以用于交通和住宿,拓宽了党建活动的范围,提高了丰富性和参与性。为防止频繁到外地异化成公款旅游,办法又明确到外地开展活动被限定为每两年最多进行一次。办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可操作性强,指引明确。

新规的意义在于让全体党员干部习惯在规矩之下活动,并且有章可寻,无后顾之忧。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条例的修订实施,再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党组织和党员也要习惯在规矩之下活动。

8.问:怎样理解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答:党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相互联系、内在相统一,不可分割、不可偏废。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基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凡属重大问题,如重大问题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別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自作主张。二是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要明确规定各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每个领导成员都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允许各行其是。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在集体领导方面,凡是重大问题,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在集体决策中,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要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所了解的实际情况,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任何人都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外不得公开反对。在分工负责方面,领导班子成员要无条件服从和执行集体决策,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大胆地、负责地、创造性地工作,主动克服困难,完成分担的任务,保证集体决策得到贯彻执行。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领导集体的权威,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成事不败事、补台不拆台。

9.问: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干部德才标准的具体化,包括了思想政治、作风品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地讲,就是要坚持《干部任用条例》所提出的六项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这些基本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德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中,必须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来源: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教程)

10.问:党龄与党籍是一回事吗?

答:党龄与党籍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党龄:是指成为正式党员起,到现在经过了的时间。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一个同志被批准入了党,就有了党籍,也就是说,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他就取得了党籍。

 

党委组织部   李锡瑛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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